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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9-13 00:54:31

银监会发布贷资金存管指引 商业银行不承担资金运用风险

银监会发布贷资金存管指引,商业银行不承担资金运用风险。

银监会发布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委托人开展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指定唯一一家存管人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在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除必要的披露及监管要求外,委托人不得用“存管人”做营销宣传。商业银行担任络借贷资金的存管人,不应被视为对络借贷交易以及其他相关行为提供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存管人不对络借贷资金本金及收益予以保证或承诺,不承担资金运用风险,出借人须自行承担络借贷投资和风险。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的通知

各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

为贯彻落实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促进互联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中国银监会等四部门《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建立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实现客户资金与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自有资金分账管理,防范络借贷资金挪用风险,银监会研究制定了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2017年2月22日

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活动,促进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关于促进互联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的开立与销户、资金保管、资金清算、账务核对、提供信息报告等职责的业务。存管人开展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不对络借贷交易行为提供保证或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络借贷资金,是指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作为委托人,委托存管人保管的,由借款人、出借人和担保人等进行投融资活动形成的专项借贷资金及相关资金。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委托人,即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第五条 本指引所称存管人,是指为络借贷业务提供资金存管服务的商业银行。

第六条 本指引所称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是指委托人在存管人处开立的资金存管汇总账户,包括为出借人、借款人及担保人等在资金存管汇总账户下所开立的子账户。

第七条 络借贷业务有关当事机构开展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当遵循“诚实履约、勤勉尽责、平等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 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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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作为委托人,委托存管人开展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符合《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的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在工商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在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完成备案登记、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获得相应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等。

第九条 在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委托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络借贷平台技术系统的持续开发及安全运营;

二组织实施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息披露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基本信息、借贷项目信息、借款人基本信息及经营情况、各参与方信息等应向存管人充分披露的信息;

三每日与存管人进行账务核对,确保系统数据的准确性;

四妥善保管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等相关资料,相关纸质或电子介质信息应当自借贷合同到期后保存5年以上;

五组织对客户资金存管账户的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

六履行并配合存管人履行反洗钱义务;

七法豫联团体已成为国内外知名产品的高端铝利用材料供应商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络借贷资金存管合同以下简称存管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存管人

第十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开展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明确负责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管理与运营的一级部门,部门设置能够保障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

二具有自主管理、自主运营且安全高效的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技术系统;

三具有完善的内部业务管理、运营操作、风险监控的相关制度;

四具备在全国范围内为客户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的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六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存管人的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技术系统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完善规范的资金存管清算和明细记录的账务体系,能够根据资金性质和用途为委托人、委托人的客户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及担保人等进行明细登记,实现有效的资金管理和登记;

二具备完整的业务管理和交易校验功能,存管人应在充值、提现、缴费等资金清算环节设置交易密码或其他有效的指令验证方式,通过履行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核义务对客户资金及业务授权指令的真实性进行认证,防止委托人非法挪用客户资金;

三具备对接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系统的数据接口,能够完整记录络借贷客户信息、交易信息及其他关键信息,并具备提供账户资金信息查询的功能;

四系统具备安全高效稳定运行山苦菜的能力,能够支撑对应业务量下的借款人和出借人各类峰值操作;

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在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存管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存管人对申请接入的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设置相应的业务审查标准,为委托人提供资金存管服务;

二为委托人开立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和自有资金账户,为出借人、借款人和担保人等在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下分别开立子账户,确保客户络借贷资金和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自有资金分账管理,安全保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三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存管合同约定,按照出借人与借款人发出的指令或业务授权指令,办理络借贷资金的清算支付;

四记录资金在各交易方、各类账户之间的资金流转情况;

五每日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交易数据进行账务核对;

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存管合同约定,定期提供络借贷资金存管报告;

七妥善保管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相关的交易数据、账户信息、资金流水、存管报告等包括纸质或电子介质在内的相关数据信息和业务档案,相关资料应当自借贷合同到期后保存5年以上;

八存管人应对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履行安全保管,不应外包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进行资金账户开立、交易信息处理、交易密码验证等操作;

九存管人应当加强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管理,确保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存管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业务规范

第十三条 存管人与委托人根据络借贷交易模式约定资金运作流程,即资金在不同交易模式下的汇划方式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不同模式下的发标、投标、流标、撤标、项目结束等环节。

第十四条 委托人开展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指定唯一一家存管人作为资金存管机构。

第十五条 存管合同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四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客户开户、充值、投资、缴费、提现及还款等环节资金清算及信息交互的约定;

五络借贷资金划拨的条件和方式;

六络借贷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信息披露;

七存管服务费及费用支付方式;

八存管合同期限和终止条件;

九风险提示;

十反洗钱职责;

十一违约和争议解决方式;

十二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六条 委托人和存管人应共同制定供双方业务系统遵守的接口规范,并在上线前组织系统联和灾备应急测试,及时安排系统优化升级,确保数据传输安全、顺畅。

第十七条 资金对账工作由委托人和存管人双方共同完成,每日日终交易结束后,存管人根据委托人发送的日终清算数据,进行账务核对,对资金明细流水、资金余额数据进行分分资金对账、总分资金对账,确保双方账务一致。

第十八条 存管人应按照存管合同的约定,定期向委托人和合同约定的对象提供资金存管报告,披露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保管及使用情况,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信息:委托人的交易规模、借贷余额、存管余额、借款人及出借人数量等。

第十九条 委托人暂停、终止业务时应制定完善的业务清算处置方案,并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通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存管人,存管人应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委托人或清算处置小组等相关方完成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资金的清算处置工作,相关清算处置事宜按照有关规定及与委托人的合同约定办理。

第二十条 委托人需向存管人提供真实准确的交易信息数据及有关法律文件,包括并不限于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当事人信息、交易指令、借贷信息、收费服务信息、借贷合同等。存管人不承担借款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审核,不对络借贷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因委托人故意欺诈、伪造数据或数据发生错误导致的业务风险和损失,由委托人承担相应。

第二十一条 在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除必要的披露及监管要求外,委托人不得用“存管人”做营销宣传。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担任络借贷资金的存管人,不应被视为对络借贷交易以及其他相关行为提供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存管人不对络借贷资金本金及收益予以保证或承诺,不承担资金运用风险,出借人须自行承担络借贷投资和风险。

第二十三条 存管人应根据存管金额、期限、服务内容等因素,与委托人平等协商确定存管服务费,不得以开展存管业务为由开展捆绑销售及变相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与商业银行开展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当依据《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本指引,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其他机构违法违规从事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管信息共享协调机制,对其进行业务定性,按照监管职责分工移交相应的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文化和军事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依据本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对商业银行开展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互联金融协会依据本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对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开展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十七条 对于已经开展了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的委托人和存管人,在业务过程中存在不符合本指引要求情形的,应在本指引公布后进行整改,整改期自本指引公布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逾期未整改的,按照《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指引解释权归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答问

根据《关胡颓子属于促进互联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关于建立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的要求,近日,银监会发布《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有关部门负责人回答了提问。

1、问: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的定义及原则是什么?

答:络借贷以下简称贷资金存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接受贷机构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的开立与销户、资金保管、资金清算、账务核对、资金监督等职责的业务。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开展贷资金存管业务,并不视为对贷交易行为提供的保证或担保,存管人不承担借贷违约。贷资金存管业务双方应当遵循“诚实履约、勤勉尽责、平等自愿、有偿服务”的市场化原则,促塑料包装已在包装行业中占据比例愈来愈大进贷行业规范发展。

2、问:贷行业实行资金存管的意义是什么?

答:当前,我国贷行业还处于规范发展初期,一些贷机构资金缺乏第三方监管,普遍存在设立资金池,侵占或挪用客户资金的行为,有的甚至卷款跑路,极大损害了投资人利益。资金存管机制实现了客户资金与贷机构自有资金的分账管理,从物理意义上防止贷机构非法触碰客户资金,确保贷机构“见钱不摸钱”。同时,商业银行作为资金存管机构,按照出借人与借款人发出的指令或授权,办理贷资金的清算支付,并由商业银行与贷机构共同完成资金对账工作,加强了对贷资金在交易流转环节的监督,有效防范了贷机构非法挪用客户资金的风险。

3、问:当前我国贷行业资金存管状况如何?

答:根据第三方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末,已有32家商业银行布局贷资金存管业务,180多家贷机构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正在开展系统对接的机构有90多家,占贷机构总数的4%。目前大部分贷机构未实施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客户投资、还款的资金通过平台开立的银行账户、平台法人账户或其他内部人账户进行流转,有的机构还存在将大量标的归集到少数借款人账户名下的情况。此外,还有部分贷机构选择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资金存管业务,在账户设置、资金监管等方面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独立第三方资金存管。下一步,随着《指引》的发布,业务规则和操作规范将进一步明晰,对于规范贷资金存管业务具有重要意义。

4、问:《指引》的发布对于贷专项整治工作的影响?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互联金融专项整治工作的有关部署,银监会牵头负责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目前,专项整治工作摸底排查阶段已经结束,其中资金存管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比较突出。为尽快明确规则,推动商业银行开展资金存管业务,《指引》清晰界定了存管业务当事各方的职责义务,针对商业银行可能面临的声誉风险,专门设置了商业银行免责条款的有关内容,保障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指引》作为《办法》落地实施的重要配套制度之一,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监管政策体系,有利于过渡期整改工作的深入,为专项整治工作提供整改标准和依据。

5、问: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否可以开展贷资金存管业务?

答:《指引》明确了由商业银行独立开展资金存管的业务模式,主要原因:一是《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管,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本身并不具备存管人的业务主体资格;二是人民银行发布实施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43号中也明确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等金融业务的机构开立支付账户,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非银行支付机构,也不具备开展资金存管业务的基本条件,但《指引》并不禁止存管人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支付业务合作。

6、问:商业银行开展贷资金存管业务需满足哪些条件?

答:为了尽快建立资金存管制度,有效防范客户资金挪用风险,推动商业银行积极开展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对存管人范围进一步予以了明确,考虑到银行业金融机构中,除商业银行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均不具备开立个人账户或清算支付的功能,因此将存管人范围明确为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同时对存管人应具备的业务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从部门、技术系统、业务制度、支付结算等方面提出了基本要求。目前,国有大型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商业银行均具备开展贷资金存管业务的条件和资质,银监会支持各商业银行根据各自市场定位开展贷资金存管业务,以满足市场需求。

7、问:存管人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指引》对存管人的职责义务做出了明确界定,内容涵盖业务审查、账户开立、清算支付、账户核对、存管报告、档案保管、资金监督等方面。鉴于贷行业目前正处于规范整顿期,为防止风险传染,做好风险隔离,《指引》在数据信息真实性和准确性、营销宣传、资金管理运用等方面明确了存管人的免责条款,以保护存管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商业银行声誉风险。

8、问:《指引》对资金存管专用账户是如何设置的?

答:《指引》根据当前存管人与委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在账户体系设置上借鉴吸收了证券资金第三方存管的经验和现行做法,即由委托人在存管人处开立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同时为委托人的客户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及其他贷业务参与方等在存管专用账户下分别开立子账户,从而确保客户资金和贷机构自有资金分账管理,安全保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来源:一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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